执法疑难问题探讨!讲透CCC认证中自我声明及常见认识误区!
一、“自我声明”缘由
我国的CCC认证制度在2001年12月由原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是在原国家质监局负责的“国内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和原国家商检局负责的“进(出)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这两项(均始于1989年)的基础上整合而来,这是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之一,所以最初的CCC目录就是对两个老制度原本涉及的产品的简单物理整合。CCC认证最初的办证模式是“提出申请—指定认证机构审核资料—安排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颁发证书—获证后监督”,多年实践中企业普遍反映认证机构收费较高、样机检验和工厂审查耗时较久。为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实施了多项改革措施,最明显有效的主要包括“先发证后审厂”(把工厂检查作为获证后监督后置,缩短发证时间)和对部分产品实施“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允许企业绕过认证机构,在产品检验合格后直接网上对接认监委作自我声明备案),后者就是今天重点要讲解的CCC认证中的一种特殊模式——“自我声明”。
该模式实际上是向欧盟CE认证中的自我声明模式的学习和借鉴,最初始于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第11号《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CCC目录中7个子类的产品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相关企业既可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传统方式认证,也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其后2018年第29号公告又增加了4种产品,最近一次是2019年第45号《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进一步拓展到10个子类共28种产品,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新申请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旧版传统证书在2020年11月1日统一注销,目前实施自我声明评价模式的产品明细见下图:
二、常见认知误区
对“自我声明”模式,不论是企业或社会公众,往往会有“自我声明的产品即无须CCC认证”“企业自检或委托第三方检验合格后即可宣称通过CCC认证”和“完成自我声明后无须执行CCC认证的其他要求”等认知误区。实际上,“自我声明”模式的核心依据即前述两份公告均已明确表述,“自我申明”涉及产品均仍属于CCC目录内,只不过其认证模式由传统第三方认证方式(指定认证机构发证)调整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所以“自我声明的产品无须CCC认证”的观点是错误的,该类产品只是采取了特殊方式办理CCC认证而已,如未办理“自我声明”擅自出厂、销售或进口仍构成违法,即使完成“自我声明”后仍须遵守认证制度规定的责任义务,即《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涉及认证的大多数规定同样也适用于“自我声明”,比如必须加施CCC标志、证书失效之后不得继续出厂、销售失效之后生产的产品;但须注意因该模式实际操作是企业绕过指定认证机构直接对接认监委上报,缺少了机构给企业“背书”环节,所以个别法条中明确提及应由认证机构来对企业行为作出界定(例如判定“未申请变更或扩展”)的规定就不宜适用。
根据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自我声明过程包括:选择适合的合格评定方式(自我声明程序A或者程序B)、产品通过型式试验、建立技术文档、报送产品符合性信息和签署提交自我声明等一整套程序,必须全套程序完成才算完成“自我声明”评价,所以也不能误以为只要通过检验、企业即可(自我声明)宣称通过CCC认证,通过型式试验只是完成了“自我声明”前段,最终必须以在认监委“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中签署提交自我声明,并获批一个自我声明编号来认定以特殊模式通过了认证。
三、自我申明编号的意义
通过“自我声明”模式评价后,认监委在报送系统中会向申请企业赋一个16位数字的自我申明编号,该编号在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就可以查询到申报的信息。其位数、编号规则和申报信息版式都与传统模式CCC证书一致,实际上可以视为一种电子版的特殊“CCC证书”,最大区别是自我申明有效期最长10年,而传统证书只有5年。编号前4位数字代表企业的申请自我声明(或传统模式)的时间,注意是申请年份而非发证年份,以传统证书为例,2023年12月申请被受理,2024年1月发证,证书编号仍为2023开头;传统证书的第5-6位数字用于区分不同发证机构,例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是01、中汽认证中心(CCAP)是09、北京中轻联(CCLC)是15、威凯认证(CVC)是18,数字大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机构的历史和综合实力.而自我声明因为绕过机构,所以第5-6位被赋予了其他意义,用于区分自我声明的4种不同办理方式,分别是:编码97-基于强制性认证结果转换(原来已有传统CCC证书,直接转换成自我声明);编码00/99-基于型式试验报告+工厂自查(无传统证书,新申请自我申明,按常规操作),其中00代表对应产品可以任选取得CMA资质的实验室作型式试验(即自我声明程序A),99代表对应产品必须选择CCC指定的实验室作实验(自我声明程序B);编码98-基于自愿性认证结果转化,属于自我声明程序B中的一种特殊操作,即不通过型式试验报告+工厂自查的方式,而是自主选择认证机构先对产品进行自愿性产品认证(包括型式试验+工厂检查),在取得自愿性证书的基础上转化成自我声明,允许这种办理方式主要是为企业提供“一揽子打包服务”、带来操作上的便利,但负面影响是“混淆”了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认证两类原本“泾渭分明”的界限,今后没办法根据企业已取得自愿性产品认证间接得出产品不属于CCC目录范围的结论;最后一种编码96-基于ODM模式,是专门为已办理自我声明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的代工生产模式、额外申请设定的。编号的第7-10位数字是产品种类代码,直接对应CCC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表格中“产品种类及代码”的后者,例如0301就代表目录中“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401代表“小功率电动机”,某些情况下,只知道CCC证书或自我声明的编号信息,尚未或者无法看到产品实物或参数,可以凭借7-10位的数字反查CCC目录,提前确认产品属于哪一类别,再进一步考虑该产品为何被归入此类别的原因。
四、今后趋势
经过几年发展,划入自我声明评价模式的产品和申请数量都大幅增加,通过认监委数据库查询可知,截止2023年11月,仅仅28种自我申明产品的对应编号已达近38万份,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其余68种传统模式产品的证书总数也才49万份,而且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还提到,“严格控制强制性认证目录,推动将强制性认证目录中适用自我声明方式的产品种类扩大至30%以上”,据此推断,今后采取“自我声明”评价特殊模式办理CCC证书的产品种类和数量还将进一步增加,但希望上级部门能综合考虑产品的行业现状、质量状况和公众角度认知的使用风险,更加合理地确定新划入产品种类。
作者 | 广东省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科副科长 孔迪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实习编辑 | 潘欣冉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